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资讯

@园区企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启动!

时间:2023.02.08

经开区各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引导带动本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津工信规〔2022〕5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有效期内的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须申报。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须先申报并经评价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线上申报时间

2023年2月1日-2023年11月24日

三、申报审核流程

1. 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线上申报方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须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申报,上传佐证材料后提交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期内线上提交材料后如需退回修改可联系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附件1)。

企业申报期间如遇账户密码找回、手机号变更等问题可咨询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10-12381,接通后按提示音选6再选6至公共服务,按要求办理,相关问题办理进度可联系022-23257931(仅限账户登录相关问题,申报问题请咨询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并分五个批次于3月31日、5月31日、7月31日、9月29日、11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及推荐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盖章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于4月、6月、8月、10月、12月分五个批次对各区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实地抽查,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四、佐证材料

申报企业需完整上传以下佐证材料,将必备材料、可选材料分成两个文件夹,相关文件分类命名后压缩成zip格式文件(压缩包文件名称为企业名称),在第5项“所属领域及其他”类目下“其他材料”处上传。

(一)必备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均需提供)

1. 《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按照评价标准(附件2)在第六项“自评结果”处自评打分,直通条件按实际情况勾选,自评表填报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相关数据需与企业年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中数据一致,“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2022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在社保缴费系统查询下载。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2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 企业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查看下载信用报告自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上传信用报告,存在以上问题的不符合申报条件。

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5. 企业自述报告word电子版材料,含基本情况介绍、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创新能力情况说明(与自评表创新能力填报数据对应的已获专利情况及专利明细表、获得奖励和荣誉、建设研发机构等情况介绍)等(500-2000字)。

(二)可选材料(满足直通条件的企业提供其中任意一项)

1. 2020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天津市科技奖励证书扫描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二、三等奖(获奖证书需含企业名称);

2.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证书扫描件或认定文件(需含企业名称、有效期);

3. 有效期内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天津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提供认定文件、铜牌照片等佐证材料(需含企业名称、有效期);

4.2020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联系电话:83602788(裴占军)

             83602791(张  姝)
image.png

附件:

1.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络表

2.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2023年)

3.知识产权指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