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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讲堂 | 未实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时间:2024.07.19

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为5年。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会设置一定的过渡期,但是,过渡期结束后出资期限仍将会调整到5年内。实践中,创业企业一般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设定股东的出资期限,股东按期出资直接关乎企业的资本充实,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实践中,许多创业企业的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对于尚未实缴的出资,可能不愿继续出资。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如果将未出资股权转让给他人,是否可以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01

未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


(1)转让给其他股东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有权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外,转让没有任何限制


(2)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02

转让股权后仍可能承担出资义务


公司资本认缴制实行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股东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出资能力的第三人,以此来逃避实缴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尤其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义务进行了规定,以限制股东恶意逃避出资,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公司的债权人。


(1)出资义务未到期的股权转让


转让出资义务未到期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此种情形下,转让人的补充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即在受让人无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人在受让人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


(2)出资义务已到期的股权转让


如果出资义务已到期而股东未缴纳,则转让股东需要与受让人对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转让时并未将出资义务已到期的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受让人本人也不知情,则由转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3)出资财产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


股东已用于出资的财产存在瑕疵时,对于出资不足的部分,转让股东需要与受让人对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转让时并未将已经出资的财产存在瑕疵的情况告诉受让人,或者受让人对此也不知情,则由股东承担出资的补足责任。


03

转让协议对出资责任的约定


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意在保护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排斥转让双方对出资责任有其他的约定。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仍然可以就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仅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


实践中,股权转让情形较为复杂,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比如,转让双方可以约定由转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同时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也相当于股权已实缴的水平,二者的权利义务仍然是对等的


04

股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如前所述,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就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进行约定。从股权转让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建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如实告知义务


股权转让时,转让股东已将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如实告知受让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届出资期限、已出资金额、未出资金额、出资财产是否存在瑕疵等,受让股东已完全清楚知晓股权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


(2)价格确定的依据


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时,是否包含尚未未实缴的出资款项、瑕疵出资的补充出资款等。


(3)追偿权


转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属于法定责任,如果转让股东已将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如实告知受让股东,受让股东明确表示由其承担出资或者补缴义务,则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果转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有权向受让股东追偿。